一名婦人腰痠背痛到國術館推拿,疼痛加劇,醫生檢查發現推拿竟造成壓迫性骨折。朱小姐跳舞扭傷腰到國術館推拿,卻「喬」出兩腳踝「分離性軟骨炎」踝關節軟骨移位,治療年餘,仍時好時壞無法連續走半小時,雙腳也成了「氣象台」。一位78歲老太太,在家中樓梯跌倒,造成右側臀部靠近大腿的位置疼痛,以為只是一般挫傷,於是到國術館接受推拿治療,推拿時突然覺得右邊的臀部一陣痠痛,之後便覺得右臀部無力,整個人無法行走,經過醫師的檢查及照X光,發現右邊髖部的股骨頸有骨折的現象,必須接受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才能恢復行走。一名推拿員替老先生推拿,以手肘扣住頸部,左右扭轉,結果造成老翁頭、頸嚴重傾斜,無法復原。
以上皆是由不具醫師資格的人員進行推拿之醫療行為,所引發的傷害。
「推拿」係屬醫療行為。推拿師僅能進行身體肌肉的按摩,不能有拉甩等具醫療性質的矯治動作,只有合格醫師、中醫師才能對頸、脊椎等部位進行矯治。
本局提醒縣民,請選擇合格的中醫醫療院所求診,接受推拿治療時,要注意是否由中醫師親自執行,以保障自身權益。
(1)依據醫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依同法第28條規定將面臨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2)醫師法第28條之4第3款規定,聘僱或容留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1個月以上1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3)醫療機構容留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依照醫療法第108條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