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加水站(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今年7月27日上路,衛生局提醒民眾和業者,未經申請可許的加水站均不得營業。
為維護消費者飲用水安全,衛生局依「地方制度法」在98年7月27日制訂「彰化縣加水站(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主要規範內容包括加水站(車)應檢具必要文件,向衛生局申請許可後才可營業,且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以維護其設備及環境衛生清潔等。自治條例施行前已營業的加水站(車),有1年的補正期間。截至今年9月30日,本縣申請許可設立的有380家,另有約100家送件尚待核定中,估計已送件家數達9成5以上。
衛生局再次強調,經營加水站及加水車業者應遵守本自治條例規定,確保加水站(車)水質品質,衛生局將不定期派員勘查加水站(車)販售場所衛生,必要時抽驗,水質不合格者,衛生局將公佈站名車號並勒令暫停供水、限期改善,經勒令暫停供水的業者,主管機關將在加水站、加水車張貼明顯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