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98)年度本局責成所屬縣內27所衛生所召開「警消聯繫會」,主要目的為讓各機關確切了解精神衛生法所定之權限與義務,當擾亂社區事件發生時,自身為第一時間受理機關,可立即判斷是否請求其他機關協助,順利完成戒護、送醫及聯繫醫療院所等流程。另外,各機關應積極向民眾宣導相關流程及標準,秉持「相同事件、相同處理」的平等性原則,使民眾從事社區活動時,可安心、放心。藉由聯繫方式,建立良好社區精神病人護送就醫模式,提供社區民眾更適切、完善之服務,讓大眾之需求都有一致、立即之處理,更讓民眾知道何時、何事,應向何單位求助,更能達到警察、消防、衛生單位及民眾四贏的局面。若民眾發現社區有精神病人送醫之相關問題,可洽各鄉鎮市(區)衛生所或本局服務窗口(04-7127839),歡迎多加利用。
  有關社區精神病人護送就醫條件,乃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當發現他人出現有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款所定狀態之人,應即護送前往就近且適當醫療機構就醫。然而,雖有法條明定,民眾或執行本業務之相關單位依然對當發生行為擾亂或危害社區或出現可能傷害別人或自己時,該向誰請求,做何種協助?其實只要了解各機關之任務屬性,就不難釐清此一問題。
  當擾亂或危害社區情事發生,為屬「社會秩序之維護」,請求警察機關戒護為優先;事發當下「無法自行或協助他人就醫」,分屬緊急醫療之範疇,請求消防機關協助為首要;事發「行為人患有或疑有精神疾病」,乃為精神疾病之照護,可請求衛生機關查詢行為人是否為嚴重病人,以及就近且適當之醫療機構位於何處。依照上述準則來劃分、判斷,各機關執行業務時,則無逾權之虞,而民眾遇有類似情形發生時,也可有所依循、無擔心害怕之情形。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款所定,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附註:
 
第18,19頁

 

  本局將督促本縣轄區醫院,對於無法於就診當日完成檢查而需再安排於其他時間到院檢查之民眾,檢查當日免再收取掛號費用。  本局為掌握本縣社區精神病人就醫狀況及動態,以強化個案社區復健之功能,於民國96年起逐年在各鄉鎮推動「社區精神病人電話關懷服務計畫」,本(98)年度委託彰化縣精神復健機構「敦仁康復之家」辦理。
  對病友與其照顧者而言,「社區精神病人電話關懷服務計畫」提供了一個不用出門的心理支持、諮詢服務和求助管道。此計畫於96年由員林鎮開始推展,迄今已服務8鄉鎮(97年新增永靖鄉、社頭鄉、埤頭鄉、田中鎮,98新增埔心鄉、大城鄉、竹塘鄉)約1400位病友。
  此介入性計畫透過精神科專業人員以電話關懷訪視方式進行,有助於瞭解精神病人病程變化並提供就醫、就業、就養等服務。目前已完成96、97年電訪個案結果調查,以員林鎮為例,連續追蹤兩年接受服務之個案病況,由96年的24.7%降至97年的5.6%,顯示狀況不穩定個案在該計畫介入服務後有顯著成效。
  本計畫邀集精神科專業人員投入社區並與公共衛生護士密切合作,架構一個諮詢交流的平台,並即時提供個案適切的醫療轉介協助及相關資源,穩定社區病患降低發病率,一同成為社區精神病友的守護神。電話關懷服務到家,讓病友與家屬覺得窩心,社區復健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