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圖
上一頁
下一頁
回首頁
文/醫政課王曉琪
  救護車為救護及運送傷病患交通工具,本縣救護車收費不是用喊價的,應依照「彰化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自治條例」規定收費。
本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如下

一、救護車收費基本額,以新臺幣600元收費。

二、救護車行駛超過5公里者,每公里之收費以新臺幣
20元計算。
三、過橋過路費按實際支付金額計收。
前項公里數之計算包含回程, 未滿一公里以滿一公里計算。
四、救護隨車使用藥材費按公、 私立醫療機構收費標
分別計收。
本縣救護車隨車醫護人員執行勤務收費標準如下
一、醫師費每小時以新臺幣1200元計算。
二、護理人員費每小時以新臺幣500元計算。
三、救護技術員每小時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但救護技術員如
為司機時不得收費。
前項收費標準以單程計算,未滿1小時者,亦以1小時計算。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規定: 救護車執行勤務, 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違反第20條規定依同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據該法第18條規定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2名以上出勤,如救護車駕駛未領有救護技術員證照,則車上需另有2名救護技術員陪同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違反第18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局長葉彥伯提醒,本縣救護車收費標準公布於衛生局網站外,每輛救護車內都必須張貼收費標準,民眾支付救護車費用時應索取收據,若發現有不合理收費情形,可向衛生局檢舉,檢舉電話7115141轉305。
  97年7月29日衛生署以署醫字第0970214520號令發布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原取得救護技術員證照人員應於舊證照效期屆滿前完成8小時訓練, 再由衛生、 消防主管機關或辦理訓練之機關(或團體)申請換發新式證照,始能依新法規定展延三年。
   本局於98年4月21日假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研究大樓11樓魏克思學術講堂辦理98年第一次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EMT-1)複訓課程,受訓對象為已取得緊急醫療救護初級救護員(EMT-1)資格,且證書為有效期限內之救護技術人員。
   本次複訓由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承辦,課程結束後,通過測驗者核予合格証明。衛生局呼籲救護人員應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規定,務必於證照有效到期內完成複訓。另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預定於8-9 月辦理98年度第二次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EMT-1)複訓課程,屆時將會公布於本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