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所醫師基於行政授權之業務執掌,對於轄區內非於醫院、診所或非於就診、轉診途中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之病死者,可參考原診治之醫療院所提供病歷摘要或診斷書,並依法親自前往檢驗死體後,再開立「死亡證明書」。以上驗屍過程暨謂「行政相驗」。

 

  若病人之死亡屬於自殺、車禍、他殺、獨居老人等非疾病而死亡者,則醫師依照醫療法規定:不得接受病人家屬請求行使「行政相驗」,逕行開具死亡證明書。此時病人家屬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後,再由司法機關檢察官會同法醫、醫師或檢驗員辦理相驗再開立死亡證明書,此種相驗程序暨所稱「司法相驗」。

 

國人的習俗認為過世應在家中叫壽終正寢,常常留一口氣用救護車送回家裡才拔管。因為病人不在醫院內死亡,所以醫院診所不出具病人之「死亡證明書」。以致嚴重影響家屬辦理喪事的相關事宜。此時家屬可尋求衛生所醫師協助「行政相驗」。

 
文字方塊: 為何不能行政相驗?

文字方塊: 何謂「行政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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