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如下:

1、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如

 經查獲,將依違反藥事法第  65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2、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  示或宣傳。如經查獲,將依  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處  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3、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  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  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  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  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4、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宣播  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對於違規廣告罰則,並無緩衝或過渡之規定,業者對販售之一般商品,其標示或廣告刊登詞句不可涉及療效,其相關疑義,可向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或本局詢問,或逕至行政院衛生署資訊網站:

http://www.doh.gov.tw 查詢

 

業者為求產品促銷而將「一般商品」標榜「療效」或「誇大其療效」,將會因違反藥事法及公平交易法規定而受罰。

  一般商品,其產品標示不得有醫療效能之用語,如宣稱用於人體可達到醫療效能,則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若廠商認定產品功能確具有「療效」,則應依藥事法之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辦理查驗登記,取得藥物許可證始得製造;若要販賣需向當地衛生局申領藥商許可執照始能販售;其刊登廣告亦應事先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核准始得刊登。如宣稱之效能非針對人體,則非屬醫療效能,應提供客觀之科學驗證或醫學學理暨臨床試驗依據等相關事證資料證明其宣稱之效果,否則涉及誇大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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